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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07 00: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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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检察机关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实习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的政治责任,一个发力点是道德和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确保法治副校长有用有效。如何将纸面上的“法”、案例中的“法”,转变为未成年人笃信、笃行的法律意识,引领青少年提升道德素质,让法治精神、传统美德真正抵达孩子内心?最高检领导躬身践行,率先垂范。2020年9月,张军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北京市第二中学师生共线区的师生代表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在“云端”听课。这已是张军连续三年秋季开学季到北京二中讲法治课,受到师生欢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截至2020年9月,全国共有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其中,有32个省级院检察长,省级层面实现全覆盖。针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这一深刻变化,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组织骨干力量研发精品课程,创作动画、动漫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作品,打造标准化课件库,努力提升法治、德育宣讲质效。疫情期间积极开展线上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利用各种方式与学生展开互动,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各级检察机关还立足检察职能,在讲好法治课的同时,积极回应学校需求,通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开展临界预防、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支持、促进、强化学校以社会主义道德培育学生,协助学校解决安全隐患,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在抓好娃娃教育的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办案中引领提升道德规范。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党组在《人民日报》上发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办案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是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使命。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也应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注重价值引领,促进全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办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如“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由自诉转公诉,被社会各界认为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彰显出检察机关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法治自觉,同时也警醒世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同样应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网民。再比如,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近日,“辣笔小球”仇某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市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此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地居民曾某侮辱救火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的意义重在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引导全社会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崇德向善,实现了起诉一起、警醒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张军:谢谢莫野同学的这个问题。家暴问题确实值得重视,现在不仅有“男家暴”,也有“女家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等案件时,要从司法办案引领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以检察建议为保护家庭弱势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环境,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比如,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在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第一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围绕“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我们还会同教育部等8部委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起诉、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中均予采纳。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没完没了督促“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措施的落实,不让“大灰狼”进入“小兔子”的安全空间,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19日,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第一份由最高检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余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余个。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进行督导,有力推动了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2019年,媒体曝光的几起侵害女童事件令人揪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凸显。对此,最高检态度坚决,强调“一号检察建议”要“没完没了”抓下去,以此为抓手,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张军:谢谢禹涵同学。法科学生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升法律智慧。您关注的其实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加大防范、惩治力度的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习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门强调。司法不能仅仅消极地受理、办理具体案件,更要能动、积极地反映社会需求,在司法过程中,研究分析倾向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之所在,以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引领向社会发出预警防治信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促进防范各类金融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为什么各地差别比较大?关键就是看检察官是否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给检察官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包括以事实、证据、法律及有关案例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工作,以前是诉至法庭后,主要由法庭去做。同时,还须请律师参与、阅卷,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嫌疑人都予认同。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方面的工作,形成谅解、认同。这些工作量大、事难。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和效率、真正化解矛盾,特别是履行好检察机关职责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提出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经过各地的努力,目标基本达到,不少地方到2019年12月份,单月全国的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2020年以来平均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比较高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合理的目标要求。

  严管又是如何体现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这些政策要真正落地,后续工作就应当跟上:谁来促进、检查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而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经营中的违法犯罪可以不付出成本、只付出很不相称的极低成本。如果这样,对所有严格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也无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这个大背景下,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目前,最高检还对此专设指导组深化研究、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推出既体现从严司法,让违法犯罪付出应有代价,又最大限度降低追诉成本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景汉朝强调,向法官检察官放权,不能“一放了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断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防止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有力震慑了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以及当事人“找门路”“拉关系”。当庭宣判挤压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存在空间。以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公开和信息化改革,生动诠释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道理。中国的全球营商便利度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大幅提升,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评价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工作质效的法院竞争力排名第5、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排名第1,美国权威民调机构公布的2019年全球法律和秩序指数排名,我国排第3。这些成绩不时引起在场同学们的热议。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什么?景汉朝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牛鼻子”,以此为主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责任制,首先是把办案能力过硬的人员选拔到法官、检察官岗位上,把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政工党务等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推动法官检察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其次是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赋予法官检察官办案权力,并对自己办的案件负责,既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又明确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再次是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并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保障和激励机制,确保权、责、利相统一。第四是因地制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澎湃新闻记者在该路口观察发现,上午9:23,一辆红色出租车驶入短途返场专用通道;9:27,又有一辆锦江出租车公司的白色出租车驶入短途返场专用通道。相比而言,从左侧入口驶入并向左拐弯前往出租车蓄车场(北)排队拉客的出租车更多,时不时就有车辆开进去,表明这些车辆今天还没有在虹桥枢纽接到短途客人。短途返场专用通道入口右侧工作用房的外墙上,张贴着《虹桥枢纽地区巡游出租车短途业务运行管理规则(试行)》的条文,第一条明确了“短途业务”认定的三个条件:始发自虹桥火车站(南、北)出租车上客点和虹桥机场T2出租车上客点订单里程≤8公里的订单;自上述上客点载客发车后,空车返回原蓄车场用时≤120分钟;短途补偿机制仅对前一单短途业务有效。”符合上述3个条件,每辆车当日可享受一次短途补偿。

  新的起点,新的部署,新的进发。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把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吹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这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循大道,至万里。我们坚持用好改革开放这一重要法宝,同心同德、奋发进取,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坚韧不拔、勇往直前,就一定能在新征程上谱写改革开放新篇章,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中国要前进,就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具有划时代意义。新时代以来,坚持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激活力、聚合力,推动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改革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凝练形成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遵循的“六个坚持”重大原则等。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举世瞩目,影响深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续写“两大奇迹”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最壮丽的篇章之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实打实的,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

  全国各界救国会成立后,遭到政府的严重不满。沈钧儒先生受到诸多打压与威胁,但他毫不屈服,仍然以极大的热情和精力投入抗日救国运动。他曾表示:“要参加(救国会)就要准备坐牢房,甚至砍头。否则就不参加。”1936年11月23日,当局秘密非法拘捕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史良等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领导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这一“救国有罪”的政治冤狱激起了人们的极大义愤,全国各方面人士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营救运动,要求立即将沈钧儒先生等人无罪释放。当局顽固坚持“爱国运动危害民国”的论调,对沈钧儒等人提起公诉。当局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1937年6月25日,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发起“救国入狱运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界知名人士纷纷签名要求“爱国入狱”,给当局以强大的政治压力。7月31日,当局不得不停止羁押,将“七君子”交保释放。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引发了全国性的革命浪潮。沈钧儒先生在杭州为革命党人推翻清政府做了政治方面的筹备工作。起义爆发时,他亲手降下浙江省谘议局悬挂的龙旗,与马叙伦等通电全国,宣告浙江独立。辛亥革命后,沈钧儒先生加入了统一共和党与中国同盟会,参与筹备了民宪党,希冀通过发展政党来建立民主共和的议会政治。在倒袁活动、护法运动、反对曹锟贿选等政治活动中,都能看到他奔走呼号的身影。军阀混战下民国政治一片混乱,沈钧儒先生所追求和期待的民主法治之路愈加艰难。随着这一时期新文化运动的发展和五四运动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沈钧儒先生开始广泛阅读和研究相关著作,为日后与中国携手前行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1949年10月1日,沈钧儒先生被任命为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间,沈钧儒先生倾力建设和完善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审判制度,大力推动健全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强化审判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为新中国人民法院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他还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在“五四宪法”正式通过后,沈钧儒先生无限感慨地说:“我从前清以来就从事运动,在历次运动中不知花了多少心血,结果都是枉费心机。今天,在党的领导下,才看见到社会主义的宪法,是真正人民的宪法,是真正民主的宪法。”他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激动地表示,“我是一个人民的法律工作者,我要继续同广大人民群众在一起,来竭尽全力地保卫宪法,并为宪法的实施而认真、积极地工作”。

  沈钧儒先生出狱后回到上海,担任上海法科大学(后改名为上海法学院)教务长,同时是执业律师。他多次秘密支持革命事业,遇有被逮捕的进步人士必奔走营救。1929年12月,沈钧儒先生加入中国革命互济会,积极募捐并营救严重时期的被捕人士。在担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时,他尽其所能保护进步力量,聘任的教师多为进步人士,其中包括地下党员。1933年,他参加了宋庆龄、鲁迅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参与营救了共产国际联络人牛兰夫妇,员陈赓、罗登贤等人。沈钧儒先生对冤狱或无力负担讼费者常做义务辩护,以敢于主持正义、不畏豪强而享誉律师界。1934年,他当选为全国律师协会常务执监委员,要求政府制定“冤狱赔偿法”,实行冤狱赔偿制度,在独裁统治下力争维护人权与司法公正。

  1939年冬至1940年春,顽固派掀起第一次高潮,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联合各方人士团结抗日,1939年11月,沈钧儒先生与张澜、黄炎培、梁漱溟、章伯钧等发起成立了统一建国会。1941年1月,皖南事变爆发。黄炎培、梁漱溟等一些党派负责人及张澜等社会贤达人士“深感为民主与反内战而团结之必要”,于是年3月在统一建国会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沈钧儒先生原为创议人之一,但因他和救国会同关系密切,恐遭反对,民主政团同盟让他暂缓参加。沈钧儒先生顾全大局,仍积极支持民主政团同盟从事的。1942年,沈钧儒先生率救国会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救国会成为民主政团同盟的“三党三派”之一。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先生当选为民盟中央执行委员、中央常务委员。他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民盟的团结抗日力量、争取民主政治的活动里,继续与中国紧密合作,他的救国理念和政治实践也日益向中国靠拢。

  1932年1月28日,淞沪抗战爆发。沈钧儒先生在上海律师公会名义下,通过经济委员会等基金团体援助十九路军,支持抗日;组织学校师生拯救伤兵,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慰劳十九路军的物品收捐所。1935年,随着中国发表“八一宣言”呼吁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北平学生爆发了轰轰烈烈的“一二九”运动,全国掀起了全民抗日救国新高潮。受此影响,1936年1月28日,在纪念淞沪抗战四周年大会上,沈钧儒先生等抗日救国人士发起成立了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散会后,这位已经61岁的老人,同与会人员一起步行至淞沪抗战无名英雄墓前祭奠,并带领大家庄严宣誓:“我们一定继承抗日救亡遗志,为争取民族解放而奋斗到底!”5月31日,沈钧儒先生同宋庆龄、马相伯、章乃器等人号召成立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被推选为常务委员兼任组织部长。9月18日,致信沈钧儒等人,对他们“抗日救国的言论和英勇的行动”表达“无限的敬意”并表示愿意共同进行抗日救国斗争。7月,中央成立上海办事处并委派胡愈之联系救国会,沈钧儒先生从此正式与中国有了组织上的联系。他带领救国会协助中国进行了大量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宣传,掩护了许多员免遭迫害。

  沈钧儒先生一生几乎经历了中国近现代史上所有的重大革命运动,从毅然放弃封建仕途、主张君主立宪,到投身革命运动、接受,最终向靠拢、信奉马克思主义,他始终为救国救民倾尽全力,为民主法治不懈奋斗,鞠躬尽瘁。自五四运动始,沈钧儒先生便开始不断吸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的救国主张。在认识到只有中国才能救中国后,他自始至终都做到了对中国无比信赖、忠贞不移。他曾分别于抗战时期的193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逝世前的1962年三次向中国提出入党请求,虽然出于统战工作需要未被组织准许,但在1963年元旦招待宴会上,周恩来总理在祝酒词中特别提到,“沈老是民主人士的旗帜,他曾经为民主主义、为社会主义奋斗到老”。这是对沈钧儒先生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奋斗一生的最好诠释。

  1907年,沈钧儒先生卒业回国,时值国内立宪运动兴起。为督促清廷尽快真正立宪,他与熊范舆、雷光宇等人联合百余人向清政府递呈了《民选议院请愿书》,要求召开民选议会,为君主立宪做先行准备。这是第一份要求召开国会的请愿书,并公开在《中国新报》等报纸上发表,产生了很大社会影响,成为日后国会请愿运动的先导。在清政府统治的最后几年里,沈钧儒先生多次组织参与国会请愿运动,积累了较高的社会声望和影响。1908年底,他受命筹备浙江省谘议局并于1909年当选为副议长。任职期间,他提出《收回宝石山、莫干山地亩以保内地主权案》,维护国家领土不受外国人侵占,当时有记者称赞沈钧儒先生是议员中为数不多的“立言得体要,最为明白事理者”。他还和陈叔通一起,申请创办了中国第一个私立法专学校,任代理校长兼宪法讲师。在立宪运动中,沈钧儒先生结交了各方面人士,逐渐看清了清政府是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促使他的政治思想从立宪转向革命。

  1948年4月30日,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5月1日,致函中国革命委员会主席李济深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常务委员、主持民盟盟务的沈钧儒,以协商的口吻具体提出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党派和原则、实施步骤等,对“五一口号”第五条作了进一步的阐释。5月5日,沈钧儒、章伯钧代表中国民主同盟,与其他派领袖联名通电响应“五一口号”的号召;同时致电并转解放区全体同胞,表示“国族重光,大计亟宜早定”。5月8日,沈钧儒先生在香港《华商报》举办的“目前形势与新政协”座谈会上表示,的这一号召是和平的、民主的,明确表示了对中国的信任和对其建设性主张的认可与支持。

  到港后,沈钧儒先生多次参加民盟在港中央执行委员谈话会,否认解散民盟的合法性,提出在香港恢复民盟总部。他与章伯钧被推举为召集人,着手筹备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1948年1月,沈钧儒先生在香港主持召开民盟一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新的政治纲领和宣言,公开宣布同中国携手合作,为彻底摧毁反动政府,实现民主、和平、独立、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沈钧儒在会议中指出,“民盟在国共两党之间不能保持中立了,中间道路也行不通”,要“与实行密切的合作”。他在闭幕会上强调,对于民盟确定的新的政治路线和政治目标,各参会人员应该不畏权威,将其宣传到各地去。民盟一届三中全会是民盟的一个重大历史转折点,它抛弃了“中间路线”,坚定地选择了中国、新民主主义,为民盟之后参加新政协、参与新政权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

  1948年9月,沈钧儒先生作为第一批北上解放区的民主人士之一,由香港秘密启程抵达哈尔滨,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1949年6月,沈钧儒先生在北平参加新政协筹备会,并当选为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在筹备会开幕典礼上,他代表民盟发言时表示:“我们一定要制定出一个能反映全国人民要求的施政纲领草案,拟定出一套完全合于革命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原则的联合政府组织大纲的草案来,以便顺利地进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建设。”他亲身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的起草工作。他作为民盟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见证了新中国的成立,完成了制定人民宪法、实现民主政治的夙愿。

  1946年1月,沈钧儒先生作为民盟代表之一,出席了抗战胜利后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国与各派、民主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会议通过了政府组织案、案、和平建国纲领、军事问题案、宪法草案案五项协议。但政府很快制造了一系列破坏和平民主的暴力事件,沈钧儒先生极度愤慨,公开演说以谴责蓄意破坏政协决议的行为。5月,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沈钧儒先生也由重庆回到上海,参加民盟总部的领导工作,并与黄炎培、梁漱溟等代表民盟斡旋国共和谈。一方面进行“和谈”,一方面调集重兵进攻中原解放区,后又单方面召开“制宪国大”,关闭和谈大门,“改组”政府以维护独裁统治。沈钧儒先生坚决反对公然推翻政协决议的行径,在公开讲话中指出:“改组政府是继续内战,出卖民族利益,是反人民、反民主的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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